“诗意判决书”:除了另类,一点也不美

2016-12-17 20:43 阅读(?)评论(0)


    我没有骂王云的意思,我还是认为王云是一个有血有肉、感情丰富的自然人。不过对于所谓“诗意判决书”,我的心理不是一般的反感。法律人不是冷冰冰的面孔,有思辨,也有感情,可是,就着法律抒情,一定要分场合,有节度。判决书中大发诗意,即便是有感而发,也是极其不严肃、不恰当的。如此感性地对待一个案件并表现在有国家强制力的判决当中,不得不让人怀疑王云的法官素质。作为一个人,她或许善良、温柔,善解人意。作为一个法官,我只能说,她不合格。

法院“诗意判决书”走红,似乎给冰冷的法律以清新和温情。不过,普通百姓的感受并不代表他们需要这样的判决,而只是表明现时我们法院和百姓的距离有很远。诗意判决,或许在相当长的时期以后会成为一股潮流或常态,而现在,诗意判决则是毒瘤,是倒退,是敬着军礼搔首弄姿,是头顶国徽无病呻吟。

我不知道“诗意判决书”的作者王云当年是怎样高考作文的。把议论文写成说明文,把说明文写成记叙文或诗歌,都会因为跑题或体裁错误而作文不及格。判决书,是用来讲理讲法的,如果真的在审判过程中发生或经历了许多抒情和感悟需要在判决书中表现出来,也应该是将这些内容用法言法语表达出来。这样才是判决价值所在,法院价值所在。

为什么人大制定法律不用歌曲的形式呢?又唱又跳,可能条文还记得更清楚,还有情绪表达。因为法不容情。法是具有鲜明界限的事物存在,讲法律就是讲理。难道法律不讲情吗?非也,法律也讲情,但法律的情一定是通过讲理的方式表达出来。判决书,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拟判决书的法官,不应当是人,更多方面,应当是机器。在法院和法官最忘我的情形下,审判的公平公正才能最大程度的体现。

从新闻报道的介绍上看王云所办的案子,除了与众不同外,没有什么是处。或许人们喜欢标新立异,不过,如果没有头脑,随心所欲地点赞吹捧,那做人就与白痴无异。如果全国法院以此为榜样,学习模仿,害莫大焉!罪莫大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

  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5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生、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XXXXXX月起,被告多次离家出走,XXXX年年底原告曾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坚持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黄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我的陪嫁:六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3万,原被告出资9万,被告应分得4.5万;返还我的电脑、首饰;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上学期间相识,XXXXXX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XXXX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小翠

 

 

 

看了这样的判决,我认为王云是办了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这么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王云的判决“不准离”以此法律条款为依据,而此条款根本就没有能判决不离的法律内容。

只能揣测一下,王云是根据这样的规定判“不准离”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条款的应用应当判离的,而判不离,只能说王云是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调解有效,所以“不准离”。在这里,“感情是否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事实,王云在她的“诗意判决书”中竟能不提,没有这样的法律事实,你是凭什么“判不离”的。

所谓诗意的部分,王云只是表达了这样的意思,既然组成家庭,最好不要轻易离婚。这象是一种调解,也象是一种说服,与判决是完全脱离的内容。而王云竟然搬到判决书中,作为判决的依据或理由,不能不说王云的业务能力还相当不够。甚至王云还以法院为情感主体,“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简直是对法院的戏弄,至少是不尊重。

王云应当调解,也可以诗意,但这些不应当出现在判决书中,除非王云把自己当成浙江的老娘舅、上海的柏阿姨。弄错了身份,能办对案件吗?可以看出,王云的调解是无效的,如果有效,她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让原告撤诉。如果调解无效,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应该判离才是。王云的判案正确在哪里呢?

从判决书对案件的陈述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双方对离婚完全没有异议。王云是怎么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

诗意?真的不敢恭维。充其量,是引入了一首词中的语句而已,除了那首词,其他语句都并不出彩,甚至可以说乏善可陈。还有病句,“……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到底是“重归于好”,还是“不能重归于好”呢?王云的随性而发跟画蛇添足并无二致,蛇足画得再好再漂亮,画出来的也完全是错误的图画,更不要说画得蹩脚了。

顺便提一下,出自现代快报的报道说,“从今年627日判决后,这起离婚官司中的夫妻未再提出离婚”。想表达什么?判得好,判得对,是吗?难道法治记者不知道判决不准离婚后再行起诉离婚的时间要求吗?我希望将来能看到关于这个案件的下文。因为这夫妻应该还会离,即使不离,他们也是貌合神离。“诗意”的婚姻家庭生活?毫无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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